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景县景安大街9号
电话:0318-4318895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枣强县平原西街12号
电话:0318-8238524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冀州市滨湖东大道999号
电话:0318-8610114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武强县振兴南路69号
电话:0318-3828582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深州市长江西路55号
电话:0318-332-12259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安平县新盈东街342号
电话:0318-7524956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桃城区昌明大街518号
电话:0318-2810528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饶阳县平安西路379号
电话:0318-7238871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191号
电话:0318-5358102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阜城县富强东路505号
电话:0318-4636629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上班时间:工作日9:00-17:00
地址:衡水市武邑县腾达街附近
电话:0318-5732023
更新时间:2018-04-04
衡水,河北省地级市,位于河北省东南部,介于东经115°10′-116°34′,北纬37°03′-38°23′之间,东部与沧州市和山东省德州市毗邻,西部与石家庄市接壤,南部与邢台市相连,北部同保定市和沧州市交界,总面积8815平方公里。
衡水车管所介绍_衡水车辆管理所官网查询_衡水车管所电话
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: (一)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(以下简称合格证)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(以下简称进口凭证);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,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查验机动车,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;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,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。符合规定的,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;录入机动车信息。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;属于国产机动车的,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,其中属于《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管理范围的,与《公告》数据比对。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。 (二)登记审核岗审查《机动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、机动车来历证明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。符合规定的,录入登记信息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。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。制作机动车号牌(以下简称号牌)、机动车行驶证(以下简称行驶证)、机动车登记证书(以下简称登记证书)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(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),交机动车所有人。 (三)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,整理资料,装订、归档。 第五条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,登记审核岗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: (一)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,或者海关总署签发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的汽车和摩托车的,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。符合规定的,使用专用钳在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右下角或者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左上角打孔,并打印《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》,录入登记信息。 (二)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的摩托车,“一批一证”的挂车、半挂车、轮式专用机械,海关监管的机动车,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,审查进口凭证。符合规定的,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,录入登记信息。 (三)进口凭证打孔后,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。 第六条 办理警车注册登记,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: (一)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、外观制式、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。 (二)登记审核岗审查《警车号牌审批表》。 第七条 办理救护车、消防车、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,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: (一)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、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。 (二)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。 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、校车注册登记,查验岗还应当审查标志图案、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。 第八条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,办理注册登记时,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,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。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、裁定、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,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。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: (一)《机动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原件;